首页 娱乐 正文
沙洋二手房(挂靠方违约被挂靠方是否连带担责)

来源:网友提问 浏览数:6539 关注:325人

最佳回答:

来源:荆门日报-荆门新闻网

男子胡某挂靠一家公司开发房地产,因未履行完**还建协议,被**方将其**至**。此起**,被挂靠方是否应该与挂靠方胡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?近日,沙洋县人民**一审判决给出答案,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属义务一方,且还建房登记在被挂靠方名下,对此**应承担连带责任。

**回放:挂靠人未履行完协议

原告为吴师傅,今年63岁,沙洋人;被告为两方,一方为胡某,今年63岁,沙洋人;另一方为荆门一房地产开发公司。

2012年5月15日,被告胡某与原告吴师傅协商后,就吴师傅位于沙洋后港集镇的房产签订**还建协议,胡某履行完该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后,一直未履行该协议第六条的约定:“乙方(吴师傅)原产权证(房产证、土地使用证等)交由甲方(胡某)办理相关手续,新房产权证由甲方办理并交给乙方,新房产权证包括门面、住房和**。无论形势变化,新房产权证办理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。甲方应于交房后三年内将新房产权证交给乙方”。后来,吴师傅多次向胡某催促履行该条款义务,胡某以资金困难以及协议系由吴师傅胁迫所签为由拒绝履行。

在**房屋建设过程中,胡某借用被告荆门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。房屋建设完成后,开发的系列房屋产权登记在该公司名下。

此**经沙洋县后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,吴师傅遂于2020年底将房产开发的挂靠方、被挂靠方一并**至沙洋县人民**,请求判令对方履行完协议内容。

一审判决:挂靠双方继续履行协议

一审认为,合法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,合同双方均应遵守约定,按约如实履行合同义务。

此案中,原告与被告胡某签订了**还建协议,该协议在没有发生法定事由解除或履行完毕的情况下,协议条款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。胡某主张签订该协议时受原告胁迫,拒绝履行协议相关条款,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,且胡某事前已经履行了该协议的有关条款,故胡某辩解受胁迫与原告签订协议的意见,**不予采纳。原告与胡某签订的**还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并全面履行。胡某已将还建房屋交付给原告,但未履行**还建协议第六条款约定的义务,应继续履行。

被告公司出借资质给胡某,胡某以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房产开发,双方属挂靠关系,新建的还建房屋也登记在该公司名下,该公司与胡某属义务一方,对原告要求过户并支付税费的诉请应承担连带责任,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内部责任划分,可另案主张。

综上,原告的诉讼请求,于法有据,**予以支持。

一审判决,胡某、荆门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吴师傅办理位于沙洋后港集镇的门面、房屋及**的产权证,并连带承担办理产权证相关税费。(记者 秦文 通讯员 刘诗嘉)

本文来自【荆门日报-荆门新闻网】,仅代表作者观点。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。

ID:jrtt

获赞:137

收藏:39

回答时间:2024-05-09 23:03:59

  •  标签:  

原文链接:http://www.ahhrhs.com/189237/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特别声明:以上内容来源于网友投稿,编辑整理发布,如有不妥之处,请与我方联系删除处理。

今日更新
推荐阅读